• 期刊首页
  • 学校概况
  • 期刊导读
  • 投稿须知
  • 邮箱投稿
  • 在线投稿
  • 联系我们
期刊介绍
学校概况
期刊导读
邮箱投稿
在线投稿
联系我们

民大新闻

  • 中南民族大学“优质生源基地”覆盖全国5个...
  • 中南民族大学2015年冬季校园大型招聘会成功举办
  • 中央民大与我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
  • 我校刘诗宇同学在“外研社杯”英语演讲大赛...
  • 大数据背景下公共治理国际高层论坛在中南民...

通知公告

  • 中南民族大学2015年10月21日“校领导接待日”预告
  • 中南民族大学2015年10月14日“校领导接待日...
  • 中南民族大学2015年中秋节、国庆节放假通知
  • 关于组织收看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式的通知
  • 中南民族大学关于2015年暑假及新学期开学有...

您现在所在位置:首页 > 期刊导读 > 2011 > 02 > 信息摘要

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——以《侵权责任法》第65条为视角

【出 处】: 环境侵权 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环境侵害

【作 者】: 吕忠梅 ; 张宝

【摘 要】《侵权责任法》沿袭《民法通则》以降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做法,将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,虽响应了环境时代法律"绿化"的要求,但同时亦导致了环境侵权体系的不周延与环境侵权适用上的困境。因而,有必要将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情形亦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。但鉴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,这种努力并非最优的做法,整合相关制度、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方是适宜的应对之道。

相关热词搜索:

上一篇:论区域发展权法律激励机制的构建
下一篇:论马克思的政府公共性理念

版权所有© 2007-2014 中南民族大学 鄂ICP备05003346号
 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 邮编 430074